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及我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我局涉及的行政执法为行政确认行为,我局作出行政确认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签发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我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承办科室、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或案件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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