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116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 | 随政发〔2024〕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15:30 |
编辑 | 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审核 | 科技局管理员 |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政发〔202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2月29日
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当前,随州正处于厚积薄发的释放期、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后发赶超的黄金期,为克服财政资金不足,集中财力办大事,切实推动财政资金精准高效使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撬动金融资本、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从而实现稳增长、强金融、壮产业的发展目标,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科技创新引领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科技项目,聚焦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难题,遴选一批科技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30万元—50万元,相关遴选要求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四)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六)鼓励建设技术创新平台。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七)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揭榜制”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八)支持企业创新研发。重点支持专汽、应急、风机及核心零部件企业围绕产业链提升,以破解“卡脖子”难题为导向,通过对外合作、引进、自主研发等方式,开展核心零部件技术攻关,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揭榜挂帅”相关遴选要求,每年遴选3家企业,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同时企业可享受“科技创新贷”等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支持特色产业做大做强
(九)支持专汽产业扩能增效。对随州底盘企业新上新能源底盘、燃油底盘进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分别给予每个公告(不含扩展公告)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随州专用车生产企业新上新能源专用车进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给予每个公告(不含扩展公告)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支持特色产业加快融入外循环。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度销售额每新增1亿元,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汽及零部件企业年度销售额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落实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落实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二)支持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创建。对新获得国家领航级、卓越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落实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湖北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三)推动数实深度融合。对获得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级、AA级、A级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稳健级(DCMM三级)、受管理级(DCMM二级)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湖北省数字孪生工厂和无人工厂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入选湖北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5G全连接工厂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四)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发行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五)奖励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对年度入库税收超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或其法定代表人、年工业产值突破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工业产值平均增长水平的生产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年产值全市前三位或年纳税额全市前三位且实现正增长的民营企业,每家(个)奖励6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或其法定代表人,每家(个)奖励4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每家(个)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市场主体培育
(十六)加强规上企业培育。每年对新进规企业进行奖励,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进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入库以来未报送数据、退后再进及变更名称、地点等单位不再享受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四、加力惠企财政贴息
财政部门每年统筹资金2000万元,通过10倍放大规模,用于支持“产供强链贷”“产业升级贷”“科技创新贷”“农业龙头贷”。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条件、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的企业,按照企业自主申请、相关部门负责推荐、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财政办理贷款贴息、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办理流程,贷款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改投入、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共计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办银行实行优惠贷款利率,财政部门给予“首贷户”企业贷款利息2%、其他企业贷款利息1.5%的贴息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免收担保费,财政部门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予以补贴。同一企业每年享受此贷款贴息政策限定为1个。
(十七)“产供强链贷”。支持汽车产业链核心企业及其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缓解已投入、正在投入、计划投入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造成的流动资金不足。企业申请条件:属于全市汽车产业重点支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十八)“产业升级贷”。支持生产型企业提档升级。企业申请条件:申请贷款前一年内已投入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用于项目技改投入2000万元及以上。
(十九)“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企业申请条件:登录湖北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发布金融需求;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农业龙头贷”。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企业申请条件: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
以上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随州市分行、随州金融监管分局、市金控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五、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二十一)支持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十二)支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对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8万元;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十四)鼓励标准创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十五)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精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编钟质量奖和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新认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每件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中国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的农产品及注册地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本措施除奖励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条款外,其他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和县(市)财政按2:8分担、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含随州高新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财政扶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促进香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快成长上规模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专汽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涉及财政奖励事项不再执行,以本文件为准。